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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龙江助残四十年 · 与爱同行」40 周年系列活动即将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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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章程

四十载守望相助 · 一颗初心温暖龙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为“Heilongjiang Foundation for Disabled Persons”,缩写为“HFDP”。

第二条 本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第三条 本基金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6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黑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黄河路12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举办募捐活动为本基金会筹集资金;

(三)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物资和其他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残疾预防、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支持、推动、参与或组织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研究工作;

(八)参与或举办与残疾人事业相关的交流合作;

(九)加强与各界慈善组织的联系,合作开展助残公益服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九条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基金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本基金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由5至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助残公益事业,在本人从事的业务领域内拥有一定影响力和良好个人声望,自愿为本基金会服务;

(三)廉洁奉公、勤勉尽职、诚实守信,具有较强的公益责任意识和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能够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参与议事决策;

(四)与其他理事没有近亲关系。

第十六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选举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增补、罢免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的增补、罢免结果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基金会举办的活动;

(四)贯彻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五)遵守基金会章程,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六)为本基金会拓展募捐渠道,积极促进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有责任将本基金会建设成一个公开、透明、高效率和高公信力的慈善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7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决定基金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从理事中提名候选人建议人选,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督促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审批资金使用、捐赠物资分配、资产管理;重大资金使用、捐赠物资分配须经理事会集体决议;

(四)督促基金会各机构(含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督促理事善尽职守;

(五)提议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由理事会审议;

(六)决定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解聘;

(七)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年度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工作情况;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定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定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五)对资金使用、捐赠物资分配、资产管理进行预审签,报理事长审批;

(六)协调基金会各机构(含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

(八)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含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

(九)向理事长提议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和解聘;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可以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收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残疾人事业和活动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尊重捐赠者意愿,用于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三)本基金会日常运转、管理及募集资金相关费用。

本基金会的财产应当根据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以及理事成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 基金保值、增值采取以下途径,即银行存款、投资国债、投资其他有价证券、投资兴办企业及委托理财;

(二)不投资创业风险基金;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

(三)委托理财应选择信誉高、实力强的专业机构代理;

(四)基金会自身不得从事与本会业务无关的商业活动。

基金会应为投资活动建立专项档案,完整保存投资的决策、执行、管理等资料。专项档案的保存时间不少于20年。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助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助人。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连续两年未开展慈善活动的;

(五)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6年2月10日第四届一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基金会简介

黑龙江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成立于 1986 年,是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批准设立的公募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黑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四十年来,基金会遵循"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恪守"利他 · 开放 · 分享 · 共建"的核心价值观, 在省委省政府、省民政厅、省残联等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已发展为具有公募资质、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公益基金会。

基金会已顺利获得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慈善组织认定及公开募捐资格, 所有项目均接受社会监督与第三方评估,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工作领域

基金会着重围绕六大领域开展公益项目:

治理架构

基金会实行 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监事会全程监督:

资质荣誉

  • 公募基金会资质 · 全国基金会评估最高等级
  •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 企业 / 个人捐赠可享税前抵扣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 慈善组织认定 + 公开募捐资格
  • 历年荣誉表彰 · 优秀公益组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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